当然得去了,这还有什么犹豫吗?去配合工作有百利无一害的。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说这个问题。
一般情况下,派出所给你打电话的时候,会大致告诉你一下是由于什么事情,也可能会告诉你需要带身份证、或者其他的什么东西过去。
那么,你先判断一下大概是什么事情,然后就可以有一点心理准备了。
1.如果是嫌疑人,当然要配合去了。
如果是自己涉嫌某项刑事犯罪的话,按照电话要求,到案之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争取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的,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那么,对电话传唤到案能否认定自首,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基本上能够达成一致。也就是说,就普通的刑事案件而言,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4辑)中王春明盗窃案,其中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因此,打电话的话,相当于多给了一个机会,一个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
而且根据最新《量刑规范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自首的,最多可以减轻刑期的40%。
也就是说,本来如果需要判10个月的话,有可能可以判到6个月,而如果同时具备其他什么从轻情节的话,还可以继续从轻处罚的。
2.如果不配合,对自己没有好处。
毕竟,如果是严重的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比较重的话,不可能给你电话传唤的机会,都会直接上门抓的。
而如果自己不配合,不抓住这个机会的话,除了自首无法认定以外,也是没有任何好处的。
如果有工作单位的话,公安机关可能去单位去找你,如果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话,也可能直接上门找你。
即便一时没找到,也会将你列为网上逃犯。在现在这个到处都是监控的年代,你将寸步难行。
3.如果是做证人,那更要配合了。
如果只是作为证人的话,那只是为了配合公安机关了解案情。
那更要去配合了,因为这本来就是法定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62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只不过,这种情况下,可以稍微讲一讲条件,就是在自己方便的时候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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