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网:3月17日,马山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贩卖银行卡刑事案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黄某雷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被告人黄某雷的堂弟黄某(另案处理,已判刑)称可以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转账等违法活动。黄某雷为谋取非法利益,到马山县中国农业银行营业厅办理一张农业银行卡及配套U盾,又到大化瑶族自治县工商银行营业厅办理一张工商银行卡及配套U盾,后按黄某的要求绑定相应手机号码,再将上述二张银行卡及配套U盾卖给黄某。经查,黄某雷贩卖给黄某的农业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对程某威、何某琳等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经广西桂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会计鉴定,2020年6月23日至6月24日,黄某雷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到转存款共491,637.40元,其中包括程某、何某等向公安机关报案的15名被害人转存款173,252元。2020年7月5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黄某雷主动到马山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雷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2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雷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黄某雷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雷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黄某雷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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