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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起,这些罪名不归公安机关管!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19 10:29 阅读次数:
 
上海刑事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都有哪些例外呢?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主要包括:
1.非法拘禁罪(刑法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刑法二百四十七条);
4.暴力取证罪(刑法二百四十七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二百四十八条);
6.滥用职权罪(刑法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刑法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条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条二款);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条三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条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四百条款);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四百条二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四百零条)。
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同时,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规定所列犯罪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委员会沟通,一般应当由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委员会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委员会;认为由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委员会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委员会,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以下自诉案件。
主要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但是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管控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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