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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公司:吴某容留卖淫罪一案罪轻辩护!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12 10:22 阅读次数:
 
上海刑事网: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某,女,初中文化程度,金驰浴场经营者,与杨某,李某为非法获利,先后至少容留6名以上卖淫女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卖淫次数至少达278次,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55600元以上。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随后,其家属委托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观点:
1、被告人黄某等人通过支付宝收取的200元以上的费用中存在一人替多人付款,套现、正规服务收入等情况,并非全部是提供卖淫服务的收入。
2、即使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容留卖淫次数,被告人黄某等人的非法获利也只有22400元,被告人黄某的容留卖淫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
3、被告人黄某的作用相对较小。
4、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
5、被告人黄某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相关法条:
依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内容是主犯和犯罪集团的定义及对主犯如何处罚。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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