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网:相比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往往牵动着老百姓的每一根心弦,这是刑事案件本身的特殊性——涉及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所决定的。因此我们会发现,牵动社会最大的案件基本上都是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生命权的案件。
于是许多普通人就要求官方及时给出相关消息,平息民愤。最重要的是要求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可以直播、旁听等。只有公开,才能有效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验教训。
我国立法者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又可称为公开审判原则。该原则是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宣告向社会公开,公民可以到法庭旁听,新闻记者也可以采访、报道。
但是该原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公开审理。联合国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就规定,法院可因民主社会之风化、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关系、保护当事人私生活之必要,以及因情形特殊公开审判势必影响司法而认为绝对必要之限度内,禁止新闻界及公共旁听审判。
之所以称为原则,而不是规则。原因在于原则是概括性的规定,而规则是具体化的规范。这意味着审判公开原则无法适用于每一个案件。倘若将每一个案件都实时进行直播,那就是该原则的极端化。反而会影响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
审判过程是一个冷静的探索案件真实的过程,法官根据自由心证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为了防止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受到不应有的干扰,审判公开原则也应该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全面公开不太可能实现,即使理论上讲通了,客观因素却难以支撑这巨大的工程量。
坚持实施审判公开原则,原因有三。一是把审理和判决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防止不同程度的“暗箱操作”,确保案件审理和判决的正确性。二是把审理和判决向社会公开,有利于向社会宣示正义。这是一种看得见、来得及时的实质正义!三是推进社会的法治化,普通民众也能参与其中。
实际上该原则的核心就是发挥群众的监督和制约效能来防止司法人员不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从而使得原本地位较弱的被告方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只有公开,才能让权力得到有效的制约。这是一条适用于任何场景的规则。
刑事诉讼程序中除了法院的审判阶段,还有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阶段和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除了在审判阶段需要贯彻实行审判公开原则之外,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也应当实行公开制度,尤其是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受到被害人的控诉后,公安司法人员往往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如拘留或逮捕。并且这种强制措施完全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受检察院或法院的约束。(虽然在程序上需要获得审批,但实质上仅仅是个过场)
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现象层出不穷正是因为该行为不公开的结果,缺乏监督和制约。
实质意义上的社会公正,与程序意义上的公正是不可分离的。只有程序上的公正得到普遍的遵守了,才有可能实现实质上的公正。而程序公正又依赖于该运行模式中的各方权力能够达到互相制衡的状态,这就需要各方都严格地按照程序行事,互相制约。
因此,真正的法治社会必将是一个公开透明的社会。欲实现这种天下大同的社会局面,就需要我们在基于具体国情的情况下实现转变。这是一种机遇,更是一项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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