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网:江苏南通,27日上午,某小区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小区来了多辆警车和120急救车,现场拉起了警戒线,很多人围观,有疑似死者家属在痛哭不已。
据知情人透露,死者是一对住17楼的母女,凶手是同楼1层的一名中年男子。案发当天,双方发生争吵并演变为肢体冲突。万万没想到,中年男子持刀将母女二人刺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还有网友透露,案件起因疑似被害母女经常高空抛物,乱丢杂物,甚至包括人的粪便和卫生纸等,给1楼惹急了,结果发生命案。但记者求证时,相关人员表示,高空抛物发生在13栋,并非命案发生的23栋。
真是令人唏嘘不已!因为邻里纠纷,引发了一个命案,还死了2个人,而且凶手大概率会被判处死刑,真是毁了两个家庭啊。
对此网友们,也是感慨不已。有网友问“不是被逼急了,谁愿意拿命换命”“发生冲突导致杀人,杀人者太缺乏自控,被杀者牙口太厉。做人要有理智。”“邻里纠纷引发但凶杀案,双方都不值啊”“高空抛物危害很大,真是这样的话,这个人真是没有素质,造成伤害也是咎由自取”。
个人认为,无论什么原因,都不能用暴力解决问题。伤害别人致死,是终极解决问题了,再也不会有人抛物了,问题是自己也没有机会去再享受后半生了。真的值吗?凶手为了这点事杀了人,自己可能也要丢了性命,事后难道不会后悔吗?
那么,本案该如何定性和判罚呢?
凶手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呢?都有可能。但最终构成何罪,要结合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工具、打击部位、力度、次数等综合判断。
具体到本案,凶手持刀将母女刺伤,且均抢救无效死亡。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双方有宿怨,故意杀人的动机会更明显。当然,也不排除激愤杀人的可能性。
根据《刑法》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具体到本案,双方疑因邻里纠纷而起。但即便被害人有可能存在过错、凶手基于义愤杀人,毕竟死了2个人,从宽处罚,也不足以免除凶手的死刑。
本案疑因高空抛物而起。高空抛物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而且严重危害头顶上的安全,已经入刑。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知音好觅,芳邻难求。处理好邻里关系,才能左右逢源。相反,自私自利侵害邻里关系,只会给自己惹来不必要的麻烦。最后,冲动是魔鬼。切记,暴力从来都不是解决问题的答案。本案中,如果真的是因高空抛物而起,完全可以报警,追究抛物者的刑事责任。而不是以身试法,把自己的命搭进去,害人害己。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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