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网:今年年初,居民刘某与邻居王某某因生活污水排放问题发生争执,致使王某某踝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刘某及其家属与王某某在商讨赔偿数额上没有达成和解。清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有积极赔偿的意愿,双方矛盾系农村邻里纠纷。
考虑到双方因矛盾激化产生的对立情绪,办案检察官在积极探索轻微刑事案件赔偿金制度的基础上,一方面积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化解矛盾和释法说理工作,另一方面与犯罪嫌疑人方积极协调沟通,说服其将8.5万元的赔偿金先行提存到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第三方手中。之后,清河县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害人主动找到中间人,与犯罪嫌疑人一方达成和解协议,对刘某表示谅解,并领取了赔偿金8.5万元。这是清河县检察院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对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一次有益尝试。
近日,清河县检察院在探索实践的基础上,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率先在邢台市推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试行)》,使这项社会治理创新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这一做法省、市检察院给予充分肯定并予以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