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心病狂!陕西商洛,突发一起重大刑事案件。7日下午4点半左右,56岁的村民王某,因邻里纠纷行凶,致7人死亡、2人受伤。
警方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并全力追捕王某。后经侦查,王某作案后跳河自杀。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真是丧心病狂!这到底是有什么深仇大恨呢?居然要下如此毒手?再大的仇恨也不能伤及无辜啊!目前,还不知道死者和伤者到底是一家的,还是几家的?是不是有老人和小孩?如果是一家人,7死2伤,实在是太残忍了。王某的行为,毫无疑问,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具体到本案,王某行凶致7死2伤,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即便是因邻里纠纷而起,也不足以从轻从宽处罚,即便他不跳河自杀,等待他的只有死路一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王某的尸体已经被打捞确认,无论是他本就想鱼死网破、同归于尽,还是行凶后畏罪自杀,都没有追究的必要了。但是,王某刑责可免,民责难逃,如果其有遗留财产,以其财产进行民事赔偿。
问题在于,即便再多的赔偿也换不回7条鲜活的人命啊。希望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好后续安抚工作。本案值得深思的是,农村为何频频发生如此重大的恶性刑事案件?个人认为,究其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第二、琐事长期得不到结局,积怨成恨;三、很重要的一点是,他们的犯罪成本太低,不太去珍惜。如果一个亿万富翁去杀人,他的理智会战胜邪恶,因为自己知道会失去什么。而对于没有什么可以失去的犯罪嫌疑人,已经没有活下去的信念,所以杀一个也是死,杀一家也是死,此时他已经丧失了人性,已经成为一个恶魔。
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凡事皆有因果,对他人多一些善意,多一些尊重,绝对没有坏处。避免该类案件发生,最重要的一点是不要刺激他丧失心性成为恶魔。
最后,奉劝大家,凡事要冷静,千万不要采取极端的方式处理,否则害人害己。若遇到性格偏执的人,要及时远离止损!一天张三、李四、王五各自从不同方向上山打猎,途中王五内急在草丛中方便,由于王五皮肤长得白,张三和王五同时看到草丛中的一抹白色均以为是猎物,于是同时开枪,只听一声惨叫,二人上前一看原来是王五,此时已无生命气息。后经法医鉴定,王五胸部中一枪导致死亡。由于张三和李四的子弹都一样,没法确定胸部的枪伤是谁造成的。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实际判决的结果是张三和李四均无罪。是不是很疑惑?古话说;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怎么这二人杀了人却都是无罪呢?这就的从我国刑事诉讼中定罪量刑的标准说起。
定罪量刑的标准即证据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各种事实情节必须是清楚、真实的。
2.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是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真实、无疑,具有真实性和证明力。证据确实是对证据在质量上的要求,据以定案的单个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单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客观联系。
证据充分是指证明对象都有证据证明并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证据充分是对证据在数量上的要求,证据的量必须充足且能够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或者闭合的证据链,所有定罪、量刑事实均有证据证明,总体上可以得出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唯一的结论。
《刑诉法》第55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陈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综上,证据确实、充分是指: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有些案件,虽然有相当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但全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不能确定无疑的做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结论,此时应当疑罪从无,判决被告人无罪。如果能够确定被告人有罪,只是在量刑方面认定被告人罪重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此时不能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
综上可知,致王五死亡的枪伤既不能确定是张三所开也不能确定是李四所开,此时应当疑罪从无,判处张三、李四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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