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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丨什么情况下可以假释?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0-17 10:38 阅读次数:
 
什么情况下可以假释?
张三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已经服刑9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危险。但一直没有退脏。张三是否可以假释?如何提请假释?
01
首先,要看假释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不能直接适用,需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具备条件的,才能适用。
其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
再次,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符合上述条件一般情况下可以假释,但有例外。比如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那么,张三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危险,也不是累犯,也不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是否可以假释?
答案是不能。因为对职务犯罪,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如何提请假释?
“对于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02
法律理解及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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