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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铁中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非法采矿刑事案件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9-22 10:54 阅读次数:
 
近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上诉人马某、陈某非法采矿一案,并于2022年8月9日委托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宣判。
经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吴某、蔡某、马某、罗某、陈某、王某在未取得合法开采矿产资源手续的情况下,合伙在汉滨区早阳镇店子沟村、关庙镇杨寨村,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绿松石,共计开采绿松石1000余公斤,并将非法开采的绿松石销售给张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268余万元。期间,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在非法开采的绿松石销售110万元后,退出非法采矿的合伙。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蔡某、马某、罗某、陈某、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至10万元不等,并对王某适用缓刑。
一审判决后,马某、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法庭围绕原判认定的事实及上诉人陈某是否构成自首、陈某是否应认定为从犯、非法采矿的矿产品价值等焦点问题,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辩护人和检察人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认为陈某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且其积极参与非法采矿事宜,应为主犯,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已于2022年8月9日委托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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