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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印发《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9-07 13:59 阅读次数:
 
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近年来,在公检法机关和文物行政部门的有力打击、严密防范下,文物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受暴利驱动,文物犯罪仍然时有发生,并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困扰办案实践。鉴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2〕18号,以下简称《意见》),于2022年9月5日发布。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强调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和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惩治和有效防范文物犯罪,切实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安全。《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进一步明确对相关妨害文物管理行为的认定。《意见》明确,针对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部分实施盗掘,符合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明确了“多次盗掘”的认定标准。针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未遂,同时构成其他文物犯罪的情形,《意见》明确择一重罪论处。《意见》还立足办案实践,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和倒卖文物罪中的“以牟利为目的”的认定,作出了指引性规定。
二是进一步规范涉案文物认定和鉴定评估程序。《意见》明确就涉案文物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特定类别的不可移动文物,是否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以及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和价值影响等事项,均可以进行认定和鉴定评估,并要求鉴定评估报告应当依照《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格式文本出具。
三是进一步明确文物犯罪案件的管辖。根据《意见》规定,文物犯罪案件的犯罪地既包括工具准备地、勘探地、盗掘地,还包括涉案文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加工地、储存地等,以解决实践中“由物及案”的管辖难题。同时,为有利查清事实、提高办案效率,《意见》还就妨害文物管理犯罪案件的并案处理作了规定。
四是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见》规定,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可以依法认定主犯,以全链条打击文物犯罪网络;对有文物违法记录或犯罪前科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相关犯罪的,可酌情从重处罚;对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形的,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意见》还要求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全面打击文物违法犯罪。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文物行政部门,严格执行刑法、文物保护法和《意见》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规范案件办理程序,有效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切实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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