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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资讯】辉县市“10.6”较大交通事故深度调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8-02 14:38 阅读次数:
 
一、事故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6日17时55分许,杨扬(男,29岁,身份证号:4107**********3574,辉县市上八里镇人)驾驶晋A8KX62号轻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宋井辉)沿G23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92KM+100M(高庄乡宋庄村南)处时,因连续刹车导致刹车失效,先与同方向豫G726AY的小型轿车发生剐蹭,后又与前方黑A917F2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造成黑A917F2号小型普通客车失控侧翻,将在道路西侧路边买卖水果的8人撞伤,后晋A8KX62号轻型自卸货车继续向南行驶三百多米,又与前方豫AK64D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后侧翻,造成4车损坏,6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人受伤的较大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直接原因:驾驶员杨扬驾驶严重超载的晋A8KX62轻型自卸货车,因操作不当,连续刹车导致刹车失效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1.林州市福鑫石英砂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晋A8KX62肇事车辆核定载质量为1495KG,通过调取林州市福鑫石英砂有限公司过磅记录显示装载18220KG,该公司对运输车辆源头管控责任严重缺失。2.肇事车辆存在违法改装。2019年12月份,宋井辉从山西将该车买回后,为了多装货物,到辉县市高庄乡高庄村高庄钣金维修店对晋A8KX62车厢进行改装,加装了高边0.75米。3.肇事车辆厂家存在违规生产、销售问题。经调查发现,肇事车辆为湖北省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该车整备质量为2600KG,但该车在出厂时的实际整备质量为3950KG,明显存在“大吨小标”情况。
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货车驾驶人杨扬负事故全部责任。
三、责任追究情况
(一)杨扬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执行逮捕。
(二)安阳林州市市福鑫石英砂有限公司法人张建军、经理李毅增、车主宋井辉、司磅员陈益民、会计张富强6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三)山西省忻州市乾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伟、肇事货车在登记、过户、审验、改装过程中涉嫌犯罪的周建新、范振江、白利利、赵文、刘世杰等6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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