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强刑辩实战研究:从数据视角分析刑案二十大辩点
一、“情节辩”是最常见辩点之一
“411962”起“情节轻微”之“可诉、可不诉”案例证实,刑法也有“母亲般”的慈祥,起码在有操作空间的情形下如此。事实上,这也证实人都是理性的产物,起码很多人都知晓“下手要轻重有度”,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反之,“10578”起“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少案例证实,在刑法面前真正做到理性的人并不多,前者是后者的38.9倍的客观事实,恰好证明人都是普通百姓,都无法实质控制好自己行为“尺度”,最终导致自己涉嫌违法犯罪,甚至为此被羁押。
二、“认罪认罚”也是明智之举。
“281069”起“认罪认罚”不诉案例证实,在确实有罪的前提下,或者是坚持“抗争无用”的前提下,很多人选择认罪认罚以求不诉释放,结果还实现了不诉释放的设想,起码数据上初步分析如此,“低头认错”未必是错误选择,起码案件自认有罪的前提下可考虑此选择;反之,“60”起拒不认罪的不诉案,恰好证实一旦涉嫌犯罪,只要行为人自己有做,选择不认罪的比例应是很低,或者说官方明确被追诉人不认罪结果是不诉结案的案例甚少,官方期待被追诉人主动认罪认罚的政策意图很明显,单从数据视角即可证实此事实。
三、“主动赔偿”之辩
“148319”起刑案被追诉人因赔偿而获不诉释放,“花钱消灾、赔偿求谅解”也是常见的刑案辩护对策,有被害人的案件尤为如此。
四、“自首”之辩
“144417”起犯罪嫌疑人犯事后决定“自首救赎”,最终不诉结案。解析:自首不能保证你无罪,自首不能保证你获无罪释放或不捕、不诉释放,更不能保证你能保住项上人头,但一般而言,犯事之后,自首仍是你最佳选择,起码实搜144417条不诉记录,足以证实“自首”就是最好的不诉理由,也是涉案者明智选择之一。当然,实际选择自首的人数远远多于此。经查询,特殊自首不诉案例是16起。
五、相对不起诉视角之无罪辩
62189起相对不起诉案例证实,相对不起诉案例数甚多。解析:法定不起诉案例数是3840起,相对不起诉案例数是62189起,存疑不起诉案例数是14352起,从数据角度分析,“情节轻、情节辩”的效果或获采信的机率,远远高于证据链视角的辩护,毕竟刑法调整的对象是刑法,而“靠证据、证据链定案”的理念远远没有深入办案人员的头脑当中。
六、“刑事和解”之辩
25047起不诉案例证实“冤家宜解不宜结”,刑事案件发生了,特别是故意伤害类型的案件发生了,选择刑事和解也是不错的选择,类似南京某大学生遇害案被害人家属拒绝百万赔偿谅解的情形毕竟是少数。
七、“犯罪目的不符”或主观要件不符之辩
“23830”起不诉案证实,很多刑事案件牵涉犯罪目的问题,犯罪目的不明,没有犯罪目的,能否定案则存疑;查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则是入罪的前提条件之一。如:贩毒案的主观目的之一就是有偿交易,若行为人没有有偿交易以牟利的目的,能否定此罪是存在争议的。
八、“主观恶性小”之辩
“16622”起刑案因行为人主观恶性小而不诉结案,刑案首要判断因素是行为人本人,此之是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此之方是在案证据链是否完整齐备的问题,起码从数据上看是如此的,毕竟刑法调整对象是行为问题,但实质上仍是处理人的问题,事实上也涉及人身危险性的问题。
九、“非法占有”要件不符合之辩
“15870”起牵涉“非法占有”的不诉案证实,财产型犯罪核心争议之一就是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行为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反之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起码上述的“15870”起牵涉非法占有的问题,其中诈骗案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典型行为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十、无犯罪事实之辩
“11258”没有犯罪事实之绝对错案,多吗?解析:办案民警辛辛苦苦地办案,提供了一大堆证据,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办案,结果竟然就是“此案没有犯罪事实”,且很容易涉及追责及赔偿问题,且这种情形绝非个案,实搜数据高达11258条数据。这充分说明被刑拘、被批准逮捕则被追诉人必然有罪的结论是荒谬的,毕竟被检察机关认定全案没有犯罪事实的案例已过万,毕竟实证数据告诉你,一切皆有可能!
十一、“情节轻微”之辩
10708名犯罪嫌疑人“下手很轻,理智下出手”获不诉释放的最大理由。解析:此类不诉案件数据达10740条,这是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的具体体现。德国刑法学家冯·李斯特指出,“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上述数据充分证实了这一点。
十二、“未遂形态”无罪辩
刑案未遂形态很常见,未遂不诉案例甚少。解析:我们查询到的未遂数据是3624条,既遂数据是27056条,从数据角度判断,既遂案例是未遂案例的7.46倍。显然,就刑案而言,既遂案例数远远多于未遂案例数。就涉毒案例而言,涉毒起诉案例高达493318条,其中载明既遂关键词的案例是2945起,认定未遂且不起诉数据是113起,相比而言既遂是绝大数的,未遂比例仅为既遂比例的3.8%(纯数据而言),且仅为涉毒起诉案例的万分之二点三,这足以证实涉毒案未遂形态认定之艰难。
十三、“望风型涉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之辩
“2583”起“望风”型不诉案证实,很多人“自认为”望风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况绝非如此;有些案件是行为犯,只要参与其中就涉嫌犯罪,但望风行为毕竟不是直接涉案行为,更非主行为,甚至与既遂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在诉与不诉之间,望风行为获胜的机率自然比较大。
十四、“存疑不起诉”之辩
“2543”起存疑不诉案例证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是常见辩点之一,尽管其内含千变万化。解析: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是有效辩点,实搜数据高达2543条,但什么是合理怀疑,什么是不合理怀疑,背后应涉及常识、常情、常理的问题,自然也属于研究范畴。
十五、检方“主动撤回起诉”之无罪情形辩
“2566”起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之后,觉得案件定案难度很大,法院有不同意见,最终“不得不”撤回起诉的案例,这种情形实质上无罪的比例极高,当然撤回起诉的程序价值远远高于实质上的真正无罪理由的价值,根源是有很多案件真正无罪的理由根本就没有对外公开
十六、行为人系“不知情”之无辜案外人之主体不适格之辩
“2021”起“不知情”型不诉案检索数据证实,“无知者无畏”的现象是符合人的认识规律。“不知情者无罪,知情则有罪”的现象在司法实务中也是很常见的。对此,我们更想强调的是,不知情、被蒙骗也是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无关犯罪的常见情形。类似情形还包括“不明知不入罪、无故意不入罪、无过失不入罪”等。
十七、被追诉人系因被引诱而无罪辩
“2060”起刑事案件因涉及引诱因素而不诉释放,主动犯罪与被动犯罪还是具有实质性区别,被引诱而犯罪,与主动引诱他人犯罪,两者之间必然具有实质性的区别
十八、“立功”型刑案之无罪辩
立功虽好,但成立难度比自首低千倍。解析:立功和自首都是涉案者“回头是岸、浪子回头金不换”的好选择,但自首认定的难度远远低于立功,毕竟你为了立功而提供的线索未必能证实,毕竟你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有待核实,且从数据角度分析,立功数据仅仅是2042条,重大立功数据更是172条,仅仅为自首的数据的千分之十四,重大立功数据则是万分之十一点七,如此数据几乎可以忽视,且重大立功数据也仅仅为立功数之8.4%,可见重大立功之难。
十九、因果关系要件不符而无罪辩
“1756”起因“因果关系”中断,或者是没有因果关系而导致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不诉案例,恰好反证因果关系要件不成立是常见的违法阻却事由。
二十、因主动退赃而无罪辩
“1391”起刑案因主动退赃而被追诉人获不诉释放,这恰好反证经济犯罪案件、财产型案件退赃也是认罪悔罪的体现,在涉案行为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的前提下,主动退赃,主动修复法益,这也是有效辩护举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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