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网检察机关办理身边“小案”,除了审查案件本身,还应主动延伸检察职能,将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工作的重点,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不仅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和行政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及时制发检察建议,更注重修复社会公益的实际效果。在办理本案线索来源的刑事案件中,与公益诉讼工作相衔接,打开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既落实责任担当,又确保了社会公益修复效果,在“小案”中有大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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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苗某某等五人在太原市小店区从事早餐经营活动,并领取了经营执照。该五人制作油条时,为提升口感,添加了有含有铝元素的食品添加剂。后侦查机关调取了该五人当天制作的部分油条,经检验,五起案件中油条铝的残留量从322mg/kg至991mg/kg不等,经论证,人长期食用此铝超标的油条可致严重食源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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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提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意见
本案案发后,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时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均为早餐从业人员,早餐经营是其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几人均表示认罪悔罪。在案件基本事实查清、主要证据已经固定的情况下,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家庭生活情况,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建议对苗某某等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二)以此类案件为线索,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审查(详情查看油条‘小案’之公益诉讼篇”)
经调查发现,油条内铝残留量超标的情形普遍存在,但此类情形之前并未被重视、查处过。对此,我院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加强早餐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立即开展早餐油炸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将早餐食品安全列入常态化执法监督范围。
(三)创新工作方式,提出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赔偿方案
苗某某等人的行为危害了食品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此类案件是系列案,案涉多名侵权人,每个侵权人所制作油条的工艺、经营的手段均相似,但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不一,销售金额从十几元到几十元不等,且主要的证据来源于侵权人的自认。如果简单的以销售金额的倍数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势必造成赔偿金额不平衡,修复社会公益受损的效果不显著。
油条“小案”之刑事诉讼篇
油条“小案”之刑事诉讼篇
油条“小案”之刑事诉讼篇
替代性赔偿方案磋商会现场
基于此,我院积极联系并支持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与侵权人就民事公益赔偿进行磋商,提出由侵权人通过朋友圈、短视频等方式告诫身边人和行内人,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宣传等志愿者活动的方式作为替代赔偿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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