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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人获刑!这起横跨苏浙皖三省的特大污染环境案
作者: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14 10:56 阅读次数:
 
南太湖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决被告人周某荣等28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四年五个月,最高处罚金二十万元。同时发布从业禁止令,责令周某荣等被告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5年不得从事与危险废物处置相关业务。
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华、郑某章等人于2017年起分别在江苏盐城,安徽滁州、宣城,浙江湖州等地无证从事有机玻璃加工,在明知蒸馏有机玻璃产生的废液(俗称废甲酯油)应当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的情况下,将废液非法出售给无资质人员。
周某荣等人作为“中间商”于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期间违法收购废液,经简单处置转卖给下游安徽燃料油收购商,同时因废液泄漏造成土壤污染。
下游收购商吴某良、何某刚等人将废甲酯油与其他燃料油混合后,以“重油”名义转卖至安徽灵璧县和萧县等地的沥青搅拌站。“重油”最终被作为燃料油使用,在焚烧过程中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小作坊牵出“大买卖”
2020年4月,群众举报,湖州市织里镇某村一小作坊常有刺鼻气味飘出。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检查,而映入眼帘的一幕让所有人目瞪口呆。
 
现场取样执法人员:“现场一片狼藉,各种简易容器随处堆放,黑色和褐色的油状液体溢流在场地上,散发着强烈的刺激性气味。”
经鉴定,现场不明化学物质为有机玻璃制造产生的精馏残渣(即本案所涉的废甲酯油),属于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泄漏的废甲酯油,给小作坊及周围土壤造成了严重污染。
此后,生态环境、公安等多部门联动赶赴江苏、安徽等地,对涉及的上下游产业进行调查取证。伴随着废甲酯油燃烧的滚滚浓烟,一条非法销售、收购、加工、使用废甲酯油的黑色产业链逐渐呈现在大众眼前。
被告人张某春:
“我以前就从事废油生意,废甲酯油能燃烧,倒卖有利可图,浙江2016年开始大力整治非法处置废甲酯油后,很多小作坊都搬到周边省份去了,我们私底下还在买卖。”
调查发现,最初300元左右一吨的废甲酯油经中间商转卖,与其他燃料油混合加工后,最终能以超过3000元一吨的高价出售。据了解,本案中非法处置废甲酯油共计2000余吨,所涉金额高达上千万元。
侦查实验粉碎“无罪抗辩”
案件受理后,辩护人作出“废甲酯油燃烧后不会产生污染,这是资源回收利用,我的委托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为此,办案法官反复研究了多达3000多页的卷宗,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走访了省环科院相关领域的专家。
该案承办法官:
“究竟这是一条逃避无害化处理、谋取不法利益的‘黑色’产业链,还是一条变废为宝、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绿色’产业链?这个问题必须要让科学和事实来说话。”
为了还原真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2021年9月,承办法官推动公安、检察、生态环境部门与安徽当地有关部门协调后,共赴安徽现场进行侦查实验。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
“当时从那家被查处的安徽燃料商作坊中拉了一车完全一样的废液过来,放在同一个沥青搅拌站中燃烧,按照规定方式采集并分析气体。”
侦查实验表明,废甲酯油在自然燃烧状态下因燃烧不充分会产生有毒物质污染大气。结合在案证据,证实了吴某良等人的行为产生了环境污染后果,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此案的成功办理斩断了横亘在苏浙皖三地非法处置危险废液的产业链条,有力地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当时抱着侥幸心理,心想废甲酯油是从省外买来再卖到省外,自己只是转道手,省内应该没人会抓我。”一名被告人在接受宣判时这样说道。
村民通过“共享法庭”观看庭审
在现场开庭审理的同时,案发地湖州市织里镇某村的村民正通过“共享法庭”观看庭审。该村村民感慨说:“没想到一个举报电话,引来这么多部门重视,这么快就把不法分子判了,而且被污染的土地也在修复中了。”
区域协同共护长三角生态环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近年来,湖州法院以更高的站位、更强的使命感,在更高的层面探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不仅强化部门协同,打造“公检法+环境行政执法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全链条保护,还积极与申苏浙皖法院开展跨区域、跨流域环境司法协作,联合签订《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实施细则》《大运河(浙江段)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工作协议》等,推进区域生态环境共保联治,为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和全面加强生态保护,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见真刑事辩护团队成员律师均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在知识产权犯罪、环境犯罪、诈骗犯罪、以及涉税犯罪等刑事犯罪方面代理过数百起案件,并具有多起犯罪嫌疑人被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等经典案例。具体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侦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免予刑事起诉、减轻刑事处罚相关法律意见; 审判阶段:在一审、二审过程中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证据,参加法庭审理,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死刑复核阶段:为被告人辩护,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证据,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或不应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 申诉阶段:代为制作申诉材料,代为再审立案,参与再审案件的辩护; 刑事附带民事: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参与庭审,代为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申诉、控告,书写法律意见书; 自诉案件:担任自诉案件的代理人,代为制作、提交刑事自诉状,参加庭审,指控犯罪,提出犯罪事实。 www.lsjianzhen.com 021-50681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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