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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法院首个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从业禁止令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7 10:48 阅读次数:
 
上海刑事律师网“禁止被告人在三年内从事日化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近日,常熟法院开具的首个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从业禁止令”,经二审审理,现已生效。
知产护航|常熟法院首个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从业禁止令”生效
被告单位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某公司)于2012年经核准成立,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化妆品等商品销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股东张某在经营该公司期间,从广州购进大量假冒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等日化用品,由公司加价后向位于常熟、江阴等地的多家超市销售牟利。仅在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该公司实际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日化用品累计金额高达17万余元。
后市监局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等日化用品共20415瓶,价值共计45万余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该公司已经实际销售但从下家退回的涉案洗发水、沐浴露共计683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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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单位苏州某公司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王某、张某分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故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对王某、张某分别判处二年十个月、二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张某在三年内从事日化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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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张某在经营苏州某公司期间,销售直接接触皮肤类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在实际的销售中已经出现了消费者皮肤发痒的情况,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造成危害,并且还存在篡改上述商品保质期的行为,其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有必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的洗发水、沐浴露等日化用品的经营活动。为牟取暴利制假售假,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禁止令的适用,既是人民法院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治理、溯源打击、及时有效阻遏侵权的有效途径,更彰显了人民法院持续深化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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