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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击!被告人被控隐性受贿且不认罪认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6-05-12 16:30 阅读次数:
 
上海律师事务所5月8日上午9时,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在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宝山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评议组全程旁听庭审。据悉,这是该评议组在沪评议的第一案,也是2026年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开展以来评议的第一案。
“该案是一起金融领域的隐性受贿案件,时间跨度长,涉案资金流转复杂,被告人拒不认罪,办理难度大,非常考验公诉人的能力与水平。”最高检第四评议组组长、河北省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智慧表示,随着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进入“深耕之年”,越来越多的检察官积极主动接受评议,通过评议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升能力,实现从“庭上见的勇气”向“庭上见的能力”的跨越。
5月8日上午,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在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宝山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370万元是投资分红
还是受贿所得?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9月,被告人在担任某银行某市分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隐名出资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在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申请贷款提供帮助,并在已收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退还的全额出资款,且该公司未盈利分红的情况下,于2009年至2011年期间,陆续以投资分红的名义收受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给付的钱款370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予以否认。被告人坚持称收受的370万元为投资分红,公诉人结合全案证据多层次论证被告人明知系受贿所得——
从行受贿双方关系及约定看,涉案公司股东史某知道被告人身份,其之所以拉拢被告人投资就是为了方便将来贷款,并承诺不会让被告人亏本,可见所谓的投资是以被告人的身份作为保障的非正常投资。
从出资过程及资金来源看,被告人投资时使用的并非自有资金,而是以其姐夫的名义从自己任职的银行贷款200万元、冒用他人名义贷款170万元、另筹集资金100万元,然后以其姐夫的名义出资。被告人作为一名金融从业人员,对出资项目不详细了解、不考察、不评估、不签书面协议,出资决策极其草率,与此同时却要承担顶名贷款、冒名贷款和违规经商的违纪风险及银行利息,这种反差证明二人达成的并非正常投资合意,而是在确保收益的前提下进行的“投资”。
从收受钱款的时间节点、金额和过程看,被告人在2007年投资后两年内都没拿到分红,反而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贷款获批前后,收到840万元,除本金外,额外获得370万元,时间上具有紧密关联性,且当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大部分房产未预售,公司尚未盈利,且其他股东均未拿到分红。被告人在出资过程中对项目进展毫不关心,对分红方式、计算依据全然不问,有悖正常投资逻辑,且投资回报率远超正常投资回报率。
综合在案证据,公诉人认为,涉案370万元为被告人受贿所得,被告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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