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网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殴打防疫工作人员刑事案件,被告人代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4日,成都市新都区桂湖街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谢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等人来到被告人代某某经营的针灸理疗馆进行防疫检查并劝导暂停营业。
在防疫工作人员劝导时,被告人代某某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并以扇耳光、拳打脚踢的方式暴力殴打防疫工作人员谢某某、李某某、冯某某,导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随后,谢某某等人报警,公安机关到场将被告人代某某挡获。
法院判决
根据查明的事实,新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暴力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阻碍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措施,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代某某在疫情严重时,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暴力殴打防疫工作人员,置防疫工作大局于不顾,其行为应受到刑法的惩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疫情来临时,冲锋在前,勇于奉献,其人身权利和执行公务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认罪态度,法庭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绝不仅仅只是口号。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主动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本案被告人在疫情严重时,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暴力殴打防疫工作人员,置防疫工作大局于不顾,应予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第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党和国家采取疫情防控措施
是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在疫情爆发时
无数疫情防控工作人员
冲锋在前,勇于奉献
我们应对他们报以最大的理解和支持
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措施
众志成城共同战疫
若置防疫工作大局于不顾
危害正常防疫秩序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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